在臨潁縣臺陳鎮有個臺陳村,原來叫陳村,為什么改為臺陳呢,還要從臺北知府陳星聚說起。
陳星聚(1817-1885年),字耀堂,河南臨潁縣臺陳鄉陳村人。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陳星聚中舉人,先后任福建省順昌知縣、建安知縣、閩縣知縣、仙游知縣、古田知縣。陳星聚在福建等縣任知縣,歷時8年多。所到之處政聲卓著,百姓稱頌。在閩縣任知縣時,首先清理詞訟,因而積案冤獄得到及時處理,省里督撫稱贊他為“純循儒吏”。這些政績使他得以被委以重任,跨越臺灣海峽,到臺灣任職。
清同治十一年(1872年),陳星聚以“守潔才優,實心任事,在閩年久,熟悉海疆”被閩江總督、福建巡撫奏請薦為臺灣府淡水廳同知。后又調任漉港同知,光緒四年(1878年)升任臺北知府。他是首任“開府臺北”的知府,也是與府城的建筑相始相終而“勞瘁不辭”的知府。陳星聚十分體恤民情,愛民如子,嫉惡如仇;俸祿雖薄但見義必為,添設義塾,增加書院,創建養濟院,還捐廉銀兩千圓存放生息作為鄉試諸生的盤費。淡水任內,政績頗多,在考核中因為“誠懇篤實、潔己愛民”和“志堅守潔、慈惠愛民”受到表彰。
陳星聚到臺灣后,外出巡視,發現當地有收“埋葬稅”的陋規,就是人死以后,都得交重稅才能安葬,否則罰款判罪。很多人由于交不起“埋葬稅”,只好讓尸體在家里存放,腐爛發臭;有些窮苦人家,甚至放幾具尸體都不能埋葬。陳星聚查明之后,下令廢除“埋葬稅”,并規定:凡家中存放尸骨者,限三天之內一律運出埋葬,不交“埋葬稅”,過期不埋者,加重罰款;以后死人埋葬,一律不交“埋葬稅”。上任第一年,就建立了艋舺養濟院,建淡水縣儒學于府治艋舺街學海書院內。
在中法戰爭中,陳星聚英勇保衛臺北,危急關頭,他讓妻子、女兒坐守在后花園水井旁邊,準備城破后全家投井殉國,他本人則日夜守在海防前線,激勵士氣,督戰指揮,浴血奮戰,英勇抗擊法國侵略軍,終于打退了法軍的多次進攻,取得了臺北保衛戰的勝利。但是,清政府卻在鎮南關大捷之后,于1885年簽訂了喪權辱國的《中法條約》,這使他十分氣憤;同時也由于勞累過度,背部毒疽發作,遂憂憤而死,享年68歲。陳星聚死后,臺北各界人士聯名奏請清政府追封他為三品道臺御賜祭葬如例,并在臺北修建“陳公祠”,年年追悼祭祀。他的遺體由海運轉水運至西華逍遙鎮,又轉陸運到臨潁縣故里陳村安葬。
由于當時清政府念他“勞瘁不辭”,與臺北建設相始終,特追封他為三品通議大夫,賜予他“御賜祭葬如例”的安葬待遇。陳星聚墓園建成于1889年,占地約1650平方米,南北長55米、東西寬30米。墓前有華表、碑碣,墓道兩側為石刻造像,石人、石獅、石馬、石羊、石猴等姿態各異。園內古柏森森,莊嚴肅穆。陳星聚墓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壞,1982年,臨潁縣政府對墓園進行了修葺。2009年3月陳星聚紀念館在臺陳村隆重開館。
陳星聚在外做官 20 多年,對家鄉人民十分關愛。據《臨潁縣志》記載,“光緒三年大饑,道饉相望,星聚捐谷千石,又賑本鄉數百石”。因此,臨潁家鄉的人民親切稱呼他為“陳官”,因他在臺北為官,又追封為“道臺”,為了紀念他,就把他的家鄉陳村改為“臺陳”,即現臺陳鎮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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