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和規范中心志愿服務記錄工作,維護志愿者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推動中心志愿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指定2名同志負責志愿服務記錄的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工作。記錄內容含: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信息、培訓信息、表彰獎勵信息、志愿服務時間、志愿服務評價、活動負責人和記錄人等。
第二條 中心志愿服務評估小組根據服務對象對志愿者服務質量的評價與建議、志愿服務項目負責人對志愿者的評價與建議等方面情況,進行服務情況收集匯總。
第三條 在志愿服務情況記錄前,應當在中心志愿服務宣傳欄上公示志愿服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方可記入志愿服務記錄。
第四條 記錄采取紙質檔案記錄和電子檔案記錄相結合的方式,在志愿者服務手冊、志愿服務卡上記錄服務信息。
第五條 志愿服務記錄應當長期妥善保存,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服務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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