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志愿服務資源和服務對象資源的有效對接,中心通過志愿服務開展對接工作,為中心志愿服務者開拓更廣闊的服務平臺,促使志愿者得到多元化的服務機會,為志愿服務需求單位或個人提供更充足、更專業的志愿服務資源,共同推動志愿服務事業發展?,F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的志愿服務,是指根據服務對象提出的服務求助申請,中心志愿服務隊通過組織策劃和整合社會資源,最終實現服務對接的志愿服務活動。服務類型包括志愿服務、扶貧助困志愿服務、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幫扶、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心理咨詢、青少年幫教服務、大型賽會服務等。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經過中心志愿服務隊統一注冊并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志愿者。
第三條 參與志愿服務的志愿者,其參與行為及相關的服務完全基于個人自愿及自身的正確判斷。
第四條 服務轉介
中心志愿服務隊收到服務轉介時,需在3個工作日向上一級志愿服務組織回復處理意見。
志愿服務組織同意接受服務轉介時,向上一級志愿服務組織回復接受意見,同時協商解決人、財、物各方面的資源,確保完成對接。上一級志愿服務組織收到回復意見后,將向申請機構回復信息(內含志愿服務組織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信息),然后由申請機構自行與志愿服務組織聯系,共同協商服務形式及各項細節,最終完成服務對接。
志愿服務組織因自身實際,確不能接受服務轉介時,需提交詳細的原因說明,待上一級組織審核同意后,才可退回轉介信息。
第五條 服務資源
1.志愿服務資源;
2.活動物資,可多渠道募集或經費購買;
3.活動經費,可通過社會募集、財政專項資金、愛心企業定向資助、五助慈善專項等解決。
第六條 服務跟進
(一)服務完成后,申請機構應根據志愿服務情況,填寫回復意見,并反饋到接受轉介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為參與服務的志愿者統計服務時數,為提供服務經歷證明。
(二)如服務轉介申請不能配對,到申請截止日期后知會申請機構并協商是否繼續或停止求助申請。
(三)中心創建領導小組全程跟進轉介的實施情況和對服務進行終期評估。
第七條 申請人或機構應確保求助申請的真實性,在申請、接受服務轉介以及組織志愿者開展服務過程中,承擔因自身疏忽、過失、故意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責任。根據事前的協商約定,為轉介的志愿者提供開展志愿服務工作的支援服務;依法維護志愿者的各項合法權益,保障志愿者服務安全,為志愿者購買保險,并確保志愿者的個人資料不被外泄或作其他未被準許的用途;不得要求志愿者從事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相關政策以及與志愿服務無關的工作。
第八條 志愿者在接受服務轉介以及參與服務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誠實守信,不泄露服務機構的秘密和服務對象的資料,并承擔因自身疏忽、過失、故意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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